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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对于养老诈骗型非法集资案中的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观明知程度、违法所得等,确定与其刑事责任相协调的赔偿责任

————岳某甲、张某甲等1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

  对于养老诈骗型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岳某甲、张某甲等1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甲、张某甲等12名被告人。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岳某甲以其子岳某乙名义与黄某某等人成立了嘉龙公司。2014年12月,嘉龙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展示企业信息后,开始虚假宣传嘉龙公司具有融资资质,同时以开发温泉和建设养老项目等名义公开对外销售股权吸收资金,许诺到期返还投资款并可获赠相当于年息8%-15%不等的福利积分,福利积分可在旗下养老项目消费亦可到期兑换为现金(1个积分可兑换1元),并聘请被告人何某某为负责人组建营销团队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岳某甲等人将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到期投资款及利息、员工工资、业务提成、日常开支、项目投资等,由于运营成本过高且经营管理不善以致公司长期处于高负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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