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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集资诈骗 单位犯罪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被告人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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