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使用欺骗手段诱骗投资人投资,骗取投资款,侵害不特定对象财产权利的,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张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艺术品资产份额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初95号(2019年9月12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4号(2020年3月24日)

  【基本案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等人采用虚构艺术品资产包真实价值、隐瞒免佣金账户自买自卖控制价量的真相,诱骗投资人投资,骗取投资款,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