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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案发前放弃财产权利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余某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在集资诈骗中,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余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


200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经营医疗器械需要资金为名,以30%至60%的高额年利率为诱饵向16人非法集资16152.8万元,案发时除归还部分本金和支付部分利息外,余某某仍有12994.78万元未归还。余某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赌博、购买房产、高档汽车、奢侈品及个人挥霍。案发前,其中两名被害人池某和何某分别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表示对余某某未偿还的共4140.89万元本金予以放弃。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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