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姜某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张某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刘某1、张某1×虚报注册资本,严某某、晏某某、刘某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4月8日
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4号
基本案情
2001年,顾某某以收购电器公司(广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设立顺德公司(顺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公司的股东有顾某某和顾××(顾某某之父),注册资本12亿元。同年10月22日,顺德公司因持有镇政府(广东省原顺德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担保函,虽未经评估与验资,仍顺利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次年4月,工商部门以顺德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比高达75%,远超当时法定20%的限制为由,对该公司不予年检。随后,该公司凭借镇政府出具的函件,顺利通过年检。2002年5月至11月,为了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刘某1、姜某某、张某1×等人在顾某某的安排下,通过将电器公司1.87亿元在制冷剂公司[××××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和顺德公司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得到了制冷剂公司投资顺德公司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了相关收据,同时虚构了顺德公司向制冷剂公司购买制冷剂而预付6.6亿元货款的供货协议。基于上述行为,顺德市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02年12月23日,在验资报告和制冷剂公司董事会决议、顺德公司股东决议等不实证明文件的作用下,顺德公司的变更登记被工商局核准。顺德市康×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顾某某用于出资的两项发明专利法定有效期内排他性使用权的资产总价值为9.1亿余元。顺德公司完成变更登记后,9亿元中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顾某某没有从公司抽走,而是将其转化为公司资本公积金。2005年10月27日,《
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2000年至2001年,电器公司连续亏损,并因此被深交所以“ST”标示。这意味着下一年电器公司继续亏损的话,将会面临退市危机。在顺德公司对电器公司法人股进行收购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后,顾某某采取手段,夸大了电器公司的业绩。2002年至2004年,姜某某、严某某、晏某某、张某1、刘某2等人在顾某某的领导下,采取年底封存库存产品、开具虚假销售出库单或者发票、第二年予以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同时把这部分不存在的利润编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布。2006年6月,证监会对电器公司及顾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理由是“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该决定经过复议维持和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维持。在事发后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对电器公司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加以认定,曾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存在诸如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鉴定机构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此外,侦查机关收集了相关股民的证言,但证人证言存在诸如相同侦查人员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对不同证人取证、连续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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