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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集资诈骗的数额、给公众造成损失的数额均相对较小,被害人人数也相对较少,判处死刑可能导致此类案件判决的失衡,故依法不核准死刑

————刘某某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裁判规则

  在对实施集资诈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589918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王建斌,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哈尔滨金桑叶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黑龙江龙祥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99号7单元201室。200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哈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以(2010)黑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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