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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明知他人采用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而在他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过程中,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王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孙某(已判决)开始筹备成立通辽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因孙某本人无法筹集到上述注册资本,遂伙同鲁某(已判决)进行虚假验资。2011年1月28日,鲁某在明知孙某未实际注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通辽明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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