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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用其他公司临时账户上的银行进账单,假冒个人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

————薛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裁判规则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薛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关键词】挪用公款 骗取登记 实际控制权 虚报资本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8年8月4日出生,原系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局长,兼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4月19日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4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局长,兼任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项目立项、资金划拨、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38次收受或索取83人及单位的现金和财物,受贿总价值共计1,968,196.79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
  1997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与山东万通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邢某(另案处理)多次商议二人成立私有公司,并确定以薛某某之子、邢某之母的名义各出资50%作为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申请注册登记,拟定的公司名称为“山东信通企业有限公司”(简称信通公司)。因注册公司需要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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