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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主管部门报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时,市、县政府应当注意审查的事项

————刘某1等五人诉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市、县人民政府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1等五人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犍为县政府作出的犍府函〔2016〕55号《关于成贵铁路(犍为段)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55号批复);2.撤销乐山市政府作出的乐府复〔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26号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14〕25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段××川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主要内容是国务院批准四川省就成贵铁路涉及相关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其中涉及犍为县9个乡镇28个行政村92个村民小组。
  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5〕128号《关于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主要载明,同意将乐山市五通桥区、市中区、犍为县等3个县(区)的18个乡(镇、街道)63个村的201.4373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20.6007公顷、未利用地0.9859公顷,合计223.023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59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1961公顷、未利用地1.170公顷。
  2015年12月16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对市中区、五通桥区、犍为县人民政府作出乐府函土〔2015〕39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主要载明,三个区县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9.9865公顷,其中犍为县9个乡镇28个村92个组集体农用地120.9684公顷、建设用地7.3711公顷、未利用地0.5679公顷,合计128.9074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刘某1等五人所使用的寿保乡花金村的涉案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批文的范围内。
  2016年1月18日,犍为县国土局报请犍为县政府审批13号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主要载明,房屋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为,住房面积45平方米/人内主体房拆迁补偿标准,砖混700-800元/m2,砖木530-650元/m2,穿逗木480-500元/m2,土木结构460元/m2;住房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人的主体房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砖混450-550元/m2,砖木280-400元/m2,穿逗木230-250元/m2,土木结构210元/m2,彩钢房300元/m2。犍为县政府对本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采用的补偿标准为:所有耕地青苗费按5000元/亩包干。参照以下分类及标准计补:1.熟田4000元/亩;2.熟土3000元/亩;3.蔬菜3000-4000元/亩;4.茶叶、桂花等名贵经济林作物6000-8000元/亩;5.树林3000-5000元/亩;6.林竹4000-7000元/亩;7.荒山、荒坡1000-2000元/亩;8.弃耕撂荒地可参照荒山荒坡标准执行。
  2016年1月22日,犍为县政府作出55号批复,同意犍为县国土局13号补偿方案。
  2016年3月4日,彭贤刚等11人认为犍为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进行土地征收公告,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犍为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8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川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判令犍为县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
  2016年7月13日,刘某1等五人就55号批复向乐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9月14日,犍为县政府作出犍府公〔2016〕93号《关于征收寿保乡花金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93号《征地公告》),犍府公〔2016〕94号《关于征收寿保乡花金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94号《征地公告》),并于同月21日在××乡××村村务公开栏张贴。
  2016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日期间,犍为县国土局对13号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2日,乐山市政府作出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犍为县政府作出的55号批复。
  2017年6月8日,刘某1等五人收到26号复议决定。其认为,55号批复违法,26号复议决定也违法,侵害了其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川府函〔2012〕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2012〕98号文)主要载明,犍为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砖混750元/m2,砖木550元/m2,土木结构500元/m2;简易结构180元/m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为:普通青苗最高的为2300元/亩,其中枣树补偿费中最高的为9000元/亩,柑子树补偿费中最高的为9000元/亩,竹林(非笋竹)补偿费中最高的为5000元/亩。
  高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1对其被拆迁的房屋及构筑物的面积及种类均无异议。高某某户按55号批复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214087元,按〔2012〕98号文计算付的安置补偿费为152774.3元;刘某2户按55号批复计算付的安置补偿费为110931元,按〔2012〕98号文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66540.6元;刘某3户按55号批复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160086元,按〔2012〕98号文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98078元;刘某1户按55号批复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340050元,按〔2012〕98号文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219924.9元。
  刘某4虽对承包地和猪圈的面积有异议,但其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上已签字确认,且犍为县政府庭审中承诺,在今后的补偿中如刘某4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面积,犍为县政府将会依照55号批复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刘某4户以现在在案的面积和种类,按55号批复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430322元,按〔2012〕98号文计算的安置补偿费为317942.5元。
  犍为县政府在诉讼中,在30m2/人的范围内为刘某1等五人指定了宅基地。
  截止2017年11月22日,犍为县政府已将按照55号批复计算出的刘某1等五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审理对象应是55号批复和26号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对二行政行为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犍为县政府作出的55号批复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犍为县政府依法具有对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批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55号批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犍为县政府应当在收到案涉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由犍为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且犍为县国土局在收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见或者根据申请举行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才能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犍为县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还应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但本案中,犍为县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犍为县政府作出55号批复均在犍为县政府作出93号征地公告、94号征地公告之前,且犍为县政府在犍为县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未公告亦未收集不同意见或者根据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情形下,迳行作出55号批复,违反了前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55号批复应否予以撤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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