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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整个行政决定应予撤销

————李某某诉西充县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决定案

裁判规则

  被诉行政决定包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西充县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决定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川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绍雄,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山,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向东,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私营主,住西充县晋城镇小南街21号。


  委托代理人蒲茂林,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礼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充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李天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兴俊,西充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柏林,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充县政府)因李某某诉其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充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山、唐向东;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茂林、杜礼红;原审第三人西充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星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兴俊、李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了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4月13日,原西充县国土局(现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对李某某作出西国土发[1997]建地8号《关于新建县建材综合加工厂使用土地的批复》,并载明:经审核,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其使用晋城镇刘家嘴村一社土地9.8亩,其中耕地1.432亩,作为其新建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用地。


  1998年9月2日,县国土局向李某某颁发了地址为晋城镇金龙大道,地号为G-6-212,用途为办厂,面积为6775平方米的西充县国用(98)字第9808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年12月5日,县国土局在收到李某某交纳的土地管理费、勘丈费、证书费、权属调查费共2.5万元后,向其出具了《专用收据》。


  2004年2月17日,县国土局作出《关于收回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土地使用权的分析报告》,载明:1997年3月,李某某持西充县建设委员会西建规GT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充县计划委员会西计(1997)固字第188号《关于同意新建“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的批复》,向县国土局提出新建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的用地申请,县国土局报经西充县政府批准后,于1997年4月13日以西国土发[1997]建地8号文,批准李某某使用晋城镇刘家嘴一社土地9.8亩(其中耕地1.432亩),作为新建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用地。经实地测量,该宗地实际面积为10.63亩(其中耕地1.432亩),为成片有效利用,将该宗地10.63亩全部划拨给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使用。1998年5月18日,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负责人李某某响应政府号召,发展民营企业,但因投资规模较大,启动资金困难,便向西充县政府提出缓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随后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县国土局迫于西充县委、县政府鼓励支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压力,在李某某尚未交清全部土地管理费和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西充县国用(98)字第9808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某至今仍欠土地管理费13995元、出让金13.72万元,有欠条为据,经多次催收无果。该宗土地从1998年9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已6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西充县政府与开发商(即李天鹏)签订了涉及该宗部分土地的开发协议,开发商享有此段临街门面的开发经营权,西充县政府在该宗土地内安排有金龙大道拆迁的还房工程。该宗土地位于金龙大道与园陵路交汇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属商业黄金地段。县国土局向西充县政府提出以下两种处理意见,请西充县委、县政府审定,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3]28号《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西充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给予土地使用人一定的补偿予以收购或收回,收购价格可确定为每亩6万元左右。二是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用橡胶坝工业园区的土地置换,据说因西充县政府不准修建,才导致该宗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宗土地不能整体收回。


  同年4月7日,西充县政府作出西府议[2004]7号《关于安汉大道二段李某某、李天鹏用地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会议认为,李某某于1998年在安汉大道(原金龙大道)二段取得用于修建建材综合加工厂的土地,经国土部门认定,其性质为划拨,该宗地已由县建设局调整规划为公建用地,不宜再修建建材综合加工厂。金星房产公司李天鹏依据与安汉大道指挥部签订的开发协议享有该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宗土地内安排安汉大道二段拆迁还房工程。会议议定,该宗土地临街门面三分之一由李某某按规划要求自行开发建设,其余部分由李天鹏开发等。李某某、李天鹏均出席了会议,


  同年5月31日,四川省建设厅对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川建发[2004]58号《关于〈西充县县城总规划(2001-2020)〉的批复》,并原则同意修编的《西充县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但要求依法公告,严格实施。据此,案涉宗地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非工业用地。


  同年12月28日,西充县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西府发[2004]133号《关于收回西充县土建一公司李某某位于安汉大道二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133号决定),并载明:“李某某于1997年4月13日以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安汉大道二段建设局侧的国有土地9.8亩,用于新建西充县建材综合加工厂,在缴纳了部分农民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后,到2000年3月12日止,仍未破土动工建设。目前,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川建发[2004]58号文件对城市规划的相应调整,该宗土地已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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