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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赵某某诉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申请再审称:第一,居民委员会不是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人所在的彭村社区居民委员没有处分涉案土地的法定权力。第二,若对涉案地块进行城市建设,无论其是否为公共利益,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套用村镇公益项目进行。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以万柏林区政府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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