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等九人起诉称,银川市政府作出的银政函发[2004]116号《关于确定高台寺五队十二队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批复》(以下简称116号批复),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批复系违法行政行为,故起诉请求撤销116号批复。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400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从起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可知,116号批复将高台寺五队、十二队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如果起诉人认为被告行为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超过二年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故裁定对闫某某等九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闫某某等九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行终248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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