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纠纷案
【提要】
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天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国际拍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汇县食品公司祝桥购销站(简称祝桥购销站)
2005年3月18日,国际拍卖公司与祝桥购销站签订《房地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由祝桥购销站委托国际拍卖公司拍卖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前进4组的厂房,该合同附件载明被拍卖房地产的附属设施包括水(上、下)、电(明、动)、煤气等。后国际拍卖公司将该厂房列入该公司“二OO五年度第四十二期”拍卖范围。
国际拍卖公司在之后发布的《房地产拍卖特别说明〈二00五年度第四十二期〉》第九条中载明:“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均以房屋、土地的现状和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的房地产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该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认真了解、查看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所竞买的房地产的现状和本拍卖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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