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顾某某从2009年开始参与竞买、委托活动。2012年12月3日泓盛公司在《新闻晚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同年12月15日至19日在上海建国宾馆举办纸杂文献等专场拍卖,预展时间为同年12月13日至拍前一日。同年12月7日左右,顾某某收到泓盛公司寄送的有关本次拍卖会中“悟馨斋旧藏—「明清宫廷遗珍、古美术文献暨陈年故纸」专场”的拍卖品图录,其中图录序号8072号拍品为本案争议拍品《飞鸿堂印谱》,该拍品图录中包含泓盛公司制作的《拍卖规则》。同年12月13日至16日,泓盛公司对包括“悟馨斋旧藏”专场的拍品进行了预展,潜在竞买人可对拍品进行审看与甄别。同年12月17日,在拍卖开始之前,泓盛公司宣读了竞买须知,其中第5条内容为“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说明性文字,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同日,顾某某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竞买保证金,领取了2217号竞投号牌,参与“悟馨斋旧藏”专场拍卖。在拍卖过程中,顾某某以105,000元拍得前述8072号拍品。同年12月20日,顾某某付清105,000元拍卖款和14,175元佣金后领取了该拍品,泓盛公司另向顾某某出具了该拍品的购买证书。顾某某认为,泓盛公司需要对每一件拍品分别作出不承担瑕疵担保的声明,泓盛公司未向其说明争议拍品的瑕疵且虚假宣传该拍品为乾隆原版,导致其对拍品产生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我国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判令:撤销其与泓盛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泓盛公司退回拍卖款105,000元及佣金14,1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9,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审法院另查明,泓盛公司举办的此次拍卖会,事先经上海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又查明,拍卖品图录是拍卖人向潜在竞买人提供的介绍预展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品及拍卖规则的资料。《拍卖规则》是泓盛公司根据我国
拍卖法及通行惯例制定的,其中第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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