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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在开拍前、开拍时以书面、口头形式多次明确声明对拍卖会中的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竞买人仍旧参与竞拍的,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顾某某与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拍卖人依法取得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顾某某从2009年开始参与竞买、委托活动。2012年12月3日泓盛公司在《新闻晚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同年12月15日至19日在上海建国宾馆举办纸杂文献等专场拍卖,预展时间为同年12月13日至拍前一日。同年12月7日左右,顾某某收到泓盛公司寄送的有关本次拍卖会中“悟馨斋旧藏—「明清宫廷遗珍、古美术文献暨陈年故纸」专场”的拍卖品图录,其中图录序号8072号拍品为本案争议拍品《飞鸿堂印谱》,该拍品图录中包含泓盛公司制作的《拍卖规则》。同年12月13日至16日,泓盛公司对包括“悟馨斋旧藏”专场的拍品进行了预展,潜在竞买人可对拍品进行审看与甄别。同年12月17日,在拍卖开始之前,泓盛公司宣读了竞买须知,其中第5条内容为“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说明性文字,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同日,顾某某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竞买保证金,领取了2217号竞投号牌,参与“悟馨斋旧藏”专场拍卖。在拍卖过程中,顾某某以105,000元拍得前述8072号拍品。同年12月20日,顾某某付清105,000元拍卖款和14,175元佣金后领取了该拍品,泓盛公司另向顾某某出具了该拍品的购买证书。顾某某认为,泓盛公司需要对每一件拍品分别作出不承担瑕疵担保的声明,泓盛公司未向其说明争议拍品的瑕疵且虚假宣传该拍品为乾隆原版,导致其对拍品产生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我国合同法五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判令:撤销其与泓盛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泓盛公司退回拍卖款105,000元及佣金14,1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9,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审法院另查明,泓盛公司举办的此次拍卖会,事先经上海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又查明,拍卖品图录是拍卖人向潜在竞买人提供的介绍预展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品及拍卖规则的资料。《拍卖规则》是泓盛公司根据我国拍卖法及通行惯例制定的,其中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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