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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瑕疵负有审查与告知说明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竞买人事先知晓瑕疵或瑕疵不影响交易达成而免除

————朱某甲、沈某甲等诉朱某丙、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法院在审查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甲、沈某甲等诉朱某丙、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8288号(2020年12月3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2466号(2021年3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甲、沈某甲、沈某乙、朱某乙诉称:四原告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共同拥有清代书法家赵之谦《潜夫论》八福篆书屏条。2017年4月11日,四原告与嘉德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共同委托嘉德公司对上述物品进行拍卖。根据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照《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35日后将扣除佣金及各项费用后的余额支付给委托人。2017年6月16日至6月23日期间,嘉德公司安排该拍品在北京国际饭店进行拍卖,最终以1050万元成交。嘉德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送达《落槌通知函》,确定了该落槌价格,并明确了支付价款的条件以及期限。因嘉德公司未支付拍卖成交款,被告朱某丙作为买受人亦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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