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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钟女士诉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拍卖人知晓拍卖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钟女士诉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认为所拍工艺品与宣传书标明不相符,钟女士将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5500元购买款,给予三倍赔偿,并赔偿材料费、交通费等费用。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钟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拍卖公司返还钟女士5000元拍卖费及500元佣金费,钟女士返还拍卖公司拍品,驳回钟女士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3月,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行大型民间艺术品收藏无底价拍卖会,预展时间为3月12日至3月16日。钟女士参加了该预展活动,并填写了《竞买方登记单》。《竞买方登记单》中声明,该场竞买会图录仅作为竞品的目录,拍卖公司对图录中所有竞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竞拍前钟女士还了解了《竞拍须知》内容,该竞拍须知包括,竞买人应认真查看上拍品,拍卖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请在预展时自行鉴定拍品,并决定是否参加竞买,如有质疑建议自请鉴定师到场参谋,否则一经拍得,物款两清,概不退还。钟女士参加了该拍卖会及预展,并在正式的拍卖活动中以5000元的价格拍下名称为“大师作品、和田玉金皮籽料一统天下把件”的拍品,钟女士为此向拍卖公司支付了5000元拍卖费及500元佣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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