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法律适用》
2016年
6
56-61
胡岩
国家法官学院
各国诉讼制度
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特别是在美国,大陪审团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制约了检察官的公诉权。大陪审团审查检察官提交的起诉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决定是否起诉,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制约检察官"专横的正义",既使起诉满足社会一般公众的正义感的诉求,也让无辜的人免受仓促的、恶意的和难以忍受的起诉的迫害,更能够教育社会大众,实现司法正义。
  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胡岩*

  摘要 本文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特别是在美国,大陪审团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制约了检察官的公诉权。大陪审团审查检察官提交的起诉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决定是否起诉,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制约检察官“专横的正义”,既使起诉满足社会一般公众的正义感的诉求,也让无辜的人免受仓促的、恶意的和难以忍受的起诉的迫害,更能够教育社会大众,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 大陪审团 陪审 司法制度 检察权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进行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而学界也关注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域外的“陪审团”经验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讨论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国内对于陪审团制度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小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的研究,但是对于大陪审团,国内少有关注。〔1〕作为陪审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陪审团制约起诉权,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在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大陪审团的起源与意义

  现代“陪审制”主要起源于法国诺曼地区,在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吉利后不久来到了不列颠,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the Assize of Clarendon)》,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当地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是陪审团的制度起源;1352年英王爱德华三世下令区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由起诉陪审团在审查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后,决定是否起诉;而另行组织审判陪审团决定是否对被告定罪,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通常是24人,而审判陪审团的人数为12人,故称前者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而后者为“小陪审团(Petit jury)”,这一称呼与陪审团的人数有关,与级别无关。

  陪审团的产生本是英国国王为了与教会和乡绅争夺司法权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在1681年后经历了考里奇案(colledge)和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g)案后,大陪审团拥有了独特的制度价值,就是保护市民免受检察官“专横的正义”的侵犯,免受未授权的恶意诉讼和政治上的诉讼。

  在英国对于美洲进行殖民后,陪审制度也引入了后来的美国。1635年殖民地弗吉尼亚首度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对于塑造美国的民族意识,陪审团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在曾格(Zenger)案中,美国人民充分利用陪审团制度,反抗殖民当局的压迫,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2〕

  随着美国的建国,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列入美国宪法第五、六、七条修正案,成为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本条确定了大陪审团调查的宪法权利。

  对于大陪审团的制度价值,在1962年的“伍德诉佐治亚州(Wood v. Georgi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指出:大陪审团经常被看作是使无辜的人免受仓促的、恶意的和难以忍受的迫害的主要保护手段,它在被诉者和控诉者之间发挥不可衡量的功能……来判断一个指控是基于理性提出的还是基于某个人的恶意提起,或者是一种具有威吓力的权力的宣示。〔3〕

  二、大陪审团的运作机制

  (一)大陪审团的权力与功能

  联邦大陪审团的权力与功能和联邦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不同。小陪审团在法官的主持下,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词,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而大陪审团调查属于审判前的程序,大陪审团不会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在听取了政府方面的律师(检察官)单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控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检察官的起诉拥有相当合理的证据(probable cause standard),它可以认定检察官的起诉是真实的诉(true bill)(正式称呼是拉丁文的“billa vera”),同时发出正式的起诉书起诉嫌疑人,随后案件会移送法院,进入正式的庭审;如果大陪审团审查了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后,认为指控特定罪名的证据不够充分,则认为不存在指控(no bill),嫌疑人就不会因该罪受到指控。

  按照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构成“死罪”或者其它“重罪(infamous crime)”的案件,均应由大陪审团的决定起诉与否,而所谓“重罪(infamous crime)”,是指判罚刑期可能高达一年以上的罪行。〔4〕因此大陪审团既是一把“剑”,可以授予检察官起诉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盾”,帮助犯罪嫌疑人免受检察官的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的指控(unwarranted or inappropriate prosecutions)。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到大陪审团调查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也可以放弃,包括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放弃这一权利。但是一个有效的放弃大陪审团调查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开的法庭做出,同时被告应该根据指控的性质获得律师的建议,并自由做出放弃的决定。〔5〕

  当然,对于大陪审团而言,仍然要受制于政府律师(检察官),因为只有检察官签署公诉书(indictment),犯罪嫌疑人才可能提交法庭审判,因此检察官与大陪审团是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防止人们任意行使起诉某人有罪的专横的权力。

  (二)大陪审团成员的挑选与组成

  依据《联邦刑事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6条规范大陪审团的运作。该条规定:大陪审团应该由16至23人组成,16人构成法定最低人数,而其中12人必须同意提起一个控诉。通常而言,大陪审团成员应该是被指控罪行的管辖区的公民。如联邦大陪审团成员,则应该是所指控罪行发生的地方法院所在区域的公民,由其组成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潜在的大陪审团的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随即抽取,在必要时也可以以其它方式选择陪审员,这样的程序设计是为了确保社区中所有的居民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其服务的机会。如果这些人已经被随即抽取进入名单后,如果未能获得豁免,则有出庭参加大陪审团的义务,当这些人来到法庭,主持法官(presiding judge)会进一步考虑其要求豁免的理由,如果再度未获豁免,则应作为适格的人选成为大陪审团的陪审员。

  1968年联邦《陪审员挑选与服务法》要求:允许当事人随即挑选大陪审员,但不应考虑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起源和经济地位这些因素。通常而言,陪审团成员是基于随机的原则由电脑挑选,其条件包括:要有公民身份,读写英文的能力,心智健全,满足最低年龄,满足一定的居住年限等。

  在确定所有23个陪审员后,主持法官会选择一位陪审员作为“首席陪审员(foreperson)”,他的任务是在之后的大陪审团评议时主持大陪审团的会议,同时任命一个代理首席(deputy foreperson),在首席陪审员不能出席大陪审团评议时主持大陪审团的评议。在任命两位首席后,大陪审团的所有陪审员在法庭书记员的主持下宣誓(当然如果陪审员因为宗教原因和其它理由拒绝宣誓,法庭也可以接受),大陪审团的誓言要求陪审员在听取各种证据时,仔细的倾听,客观的评价所获得的证据,在做出结论时不带有恶意、恐惧、仇恨或者其它任何情绪。

  在陪审员宣誓后,主持的法官会告知大陪审团他们的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他们的职责。如何审查“大陪审团的指控(the charge to the grand jury)”。大陪审团的陪审员应该将其注意力放在他们指控的内容上,法官会给予他们相应的指引,帮助大陪审团做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判断。

  在大陪审团了解了他们所要指控的内容,他们将来到特定的大陪审团房间(the grand jury room),在这里,他们了解由检察官或者助理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听取证人的证词,并做出“诉”与“不诉”的结论。

  (三)大陪审团的工作:调查

  大陪审团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当大陪审团被召集起来,政府律师(检察官或者助理检察官)准备了指控的刑事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准备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列出政府业已收集的起诉其罪名的证据。大陪审团可以选择听取部分或者全部证据,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询问证人,并要求检察官提供更多的证据。

  对于检察官而言,必须认识到大陪审团是独立于检察官的实体(independent body),它的功能不但包括调查犯罪、决定起诉,同时也保护被控犯罪的人的权利。调查程序的目标就是帮助各方当事人,包括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机会告诉大陪审团他们各自的故事。

  需要指出的是:大陪审团只调查被指控在本管辖区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对于其它的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无论是个人、政府官员(public officials)、机构或者组织的行为,大陪审团则无管辖权(除非是依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331-3334条组成的特殊大陪审团,后文将提及),只有大陪审团认为提交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达到相当合理的标准(probable cause standard),才能够将其起诉到法院。

  (四)大陪审团运作的秘密性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