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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人将代收款挪用拒不给付的是合同诈骗行为

————栾某某合同诈骗、虚假出资、行贿案

裁判规则

  商业合作中,一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栾某某合同诈骗、虚假出资、行贿案

【案情】
2002年11月至2005年间,再审被告人栾某某作为上海森晟世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与新疆北疆铁路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北铁公司)分年度签订了销售电解铜贸易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世洋公司代理北铁公司进口电解铜,世洋公司负责订货和销售,北铁公司负责开立与合同匹配的远期信用证并收取固定利润。栾某某自2003年开始,销售北铁公司的电解铜后不及时支付货款给北铁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北铁公司所开信用证89天的解付期,采取用后单货款补前单信用证款项的方式循环占用部分售铜款用于房地产等商业投资。2005年8月11日,北铁公司发现此情况后随即报案,同年8月14日栾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监视居住。2005年9月9日,栾某某及栾所控制的世洋公司等五家公司和北铁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共九方签订核查债务和还款协议,确认世洋公司欠北铁公司货款约6.3亿元,栾某某自愿将其价值为101197284元的资产抵偿给北铁公司,并承诺将尽一切办法偿付其余所欠债务。2005年9月10日,栾某某被取保候审,其为避免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查扣所剩部分货款,安排他人将其控制的上海久升劢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上的1730万元售铜款和上海森晟世洋物资有限公司账上的1250万元转入其他公司账户。2005年11月,栾某某从中支出135万元以栾某某母亲名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8弄25号购买住房一套;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1月,栾某某又授意他人将其隐匿在其他公司账户中的500万元经三家公司转至其朋友个人账户,由栾某某派人提出现金后用栾某某朋友、亲属名字存入青岛、常州和上海等地银行,其余的2390万元于2005年12月12日开出本票保管。后公安机关将藏匿在其他公司账上的2390万元、所购价值135万元的住房一套和存款存折扣押。2006年4月27日,北铁公司与世洋公司核查债务,最终确定世洋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欠北铁公司货款和其他应付款合计5.22亿余元,其中货款为4.9亿余元。经查,栾某某所欠北铁公司货款主要部分系其炒期货、投资房地产和企业以及借给他人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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