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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李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伪造印章,伪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贴现款,票据诈骗罪,诈骗罪
  案情简介:李某某,非法获得10份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伪造4份银行承兑汇票,伪造回电,骗取贴现款1500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欠款、挥霍,伪造电汇凭证,欺骗供货单位,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号楼1407室(户口在山西省永济市电机厂)。1997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1999年7月7日以(1999)青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以(2000)鲁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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