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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提供出票人签章完备其余事项空白的支票但支票账户无法付款的属“签发空头支票”,如有其他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以票据诈骗定罪量刑

————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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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刑事/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空白支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条
  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为骗取被害人马正和一块100千克左右的石包玉,出具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空头支票,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骗得该玉石,并约定一个月马正和可以凭票找其换现金或至银行兑现。2013年7月3日,被害人马正和至银行兑现,发现该帐户没有钱款且设有密码。被害人马正和经向被告人于某某多次追讨未果后,于2013年10月1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2014年6月15日,上海市国际机场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在虹桥机场T2航站楼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1年2月申领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截止2013年6月,透支达本金人民币26915.0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支票兑现的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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