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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且诈骗数额较大,符合入罪标准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龚某某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刘某某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诈骗、吕某某金融凭证诈骗、职务侵占、解某某合同诈骗、戚××职务侵占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龚某某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刘某某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诈骗,吕某某金融凭证诈骗、职务侵占,解某某合同诈骗,戚××职务侵占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1年7月7日

  案号:(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21号

  基本案情

  自1996年起,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2005年3月至2009年6月,龚某某先后任建行愚园、番禺支行行长。2006年年底,刘某某因欠下巨额债务,以虚构的松江某垃圾填埋环保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要求龚某某为其进行融资,龚某某同意冒用建行愚园支行名义为其违规提供担保。之后,建行愚园、番禺支行的单位公章均被收缴统一保管。龚某某经与刘某某商议,决定由刘某某私刻建行愚园支行公章,由龚某某冒用建行愚园支行名义为其提供虚假担保。之后,龚某某、刘某某先后虚构银行担保的高息借款业务和银行高息理财等业务,通过中介人陈××、景××、李×和解某某等人大肆宣传,从而诱使被害人至建行愚园支行或者番禺支行办理上述虚假业务。先后骗取张××等15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资金共计16294万元。尔后,龚某某、刘某某将所骗资金用于支付利息、中介费、归还欠款及个人使用等。至本案案发,龚某某、刘某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7911.3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382.7万元。其中,被骗资金中有370万元系解某某在明知龚某某、刘某某冒用建行名义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私刻公章实施诈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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