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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认定犯罪要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伊玛努尔·某某票据诈骗案

 

正文


伊玛努尔·某某票据诈骗案

(一)首部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万美宝;代理检察员:张玉淸。

被告人:伊玛努尔·某某(EMMANUELKOFITWENEBOA-KODUA),男,22岁,加纳共和国国籍,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伊玛努尔·某某持伪造的南非护照于1998年12月10日窜至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用一张伪造的新加坡华侨银行汇票,骗兑人民币16500元占为己有。同年12月16日下午,伊玛努尔·某某持伪造的南非护照,窜至新加坡华侨银行天津分行,用一张伪造的华侨银行汇票,骗兑新加坡币4500元(折合人民币22555.35元)占为己有(公诉人在法庭上更正,被告人系于1998年12月15曰至华侨银行天津分行,用伪造的华侨银行汇票,骗兑得2702美元,折合人民币22366.35元)。同年12月23日中午,伊玛努尔·某某又窜至新加坡华侨银行上海分行,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再次骗兑新加坡币4200元(折合人民币21052.92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玛努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中国持伪造的南非护照,隐蹒其真实身份,故意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诈骗钱财,合计折合人民币59000余元,其中21000余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伊玛努尔·某某辩称:上述三张银行汇票是他人给予的,其不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汇票,其余都是亊实。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伊玛努尔·某某犯罪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均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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