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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的银行汇票骗取银行巨额钱款的行为成立票据诈骗罪

————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票据诈骗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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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票据诈骗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万美宝;代理检察员:张玉清。
  被告人: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EMMANUELKOFITWENEBOA-KODUA)。
  辩护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芝国;人民陪审员:王志德、吕冬发。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19日。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持伪造的南非护照于1998年12月10日窜至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用一张伪造的新加坡华侨银行汇票,骗兑人民币16500元占为己有。同年12月16日下午,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持伪造的南非护照,窜至新加坡华侨银行天津分行,用一张伪造的华侨银行汇票,骗兑新加坡币4500元(折合人民币22555.35元)占为己有(公诉人在法庭上更正,被告人系于1998年12月15日至华侨银行天津分行,用伪造的华侨银行汇票,骗兑得2702美元,折合人民币22366.35元)。同年12月23日中午,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又窜至新加坡华侨银行上海分行,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再次骗兑新加坡币4200元(折合人民币21052.92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玛努尔·考费·特温纳布阿一库都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中国持伪造的南非护照,隐瞒其真实身份,故意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诈骗钱财,合计折合人民币59000余元,其中21000余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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