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本票 伪造票据 诈骗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
案情简介:被告等人谎称自己只有为银行拉到存款才能得到贷款还债,以此欺骗几家债权单位到银行存款,并骗取相关印鉴,进而伪造债权单位本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法院判以票据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海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甸实业公司法人代表,住本市闵行区龙柏二村153号502室。因本案于199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惠昊实业公司经理,住本市眉州路严家木桥56号。因本案于200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正为、吴良模,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浙江省象山县大自然环保设备厂厂长,住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马岙村。因本案于200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强,上海市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上列三名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以(2000)沪检二分诉字第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炯天、朱萍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为谋钱财,虚构贷款需拉存款等事实,以支付高额息差为诱饵,于1999年9月17日诱使上海沪中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沪中所”)在本市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许昌路分理处(以下简称“交行许昌路分理处”)开户并与该处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存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嗣后,罗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从银行退票上获取“沪中所”的财务印鉴印文并提供给了被告人曹某某,由曹与被告人谢某某采用电脑扫描打印等手段复制上述印鉴,从而伪造“沪中所”的本票申请书领购单及本票申请书。同年10月22日,罗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本票申请书从“交行许昌路分理处”骗得金额为250万元的银行本票,并将本票款项划入罗的上海海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海甸公司”)银行账户内。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又采用上述方法,诱骗上海丰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公司”)至“交行许昌路分理处”开户并与该处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存入500万元。当天及翌日、同月18日,曹某某、谢某某先后采用上述手法伪造“丰城公司”的本票申请书领购单及本票申请书,由罗先后3次冒用“丰城公司”的名义从该分理处骗得计485万元的银行本票,并将本票款项划入罗的“海甸公司”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罗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非法利息及购车等,其中曹分得28万元,谢分得8万元。
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李海明、潘功臣、王正东、罗欣、黎地、方雪芬、张琦瑛、张缨、蔡行、丁桂康、赵丽霞、董弘、黄之江等证人的证言、上海市司法会计浦东中心沪司会浦字[2000]第38号《关于罗某某、曹某某、谢某某票据诈骗的司法会计查证报告》、上海市公安局(99)沪公刑技文鉴字第686、718号《鉴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沪检技文鉴发(2000)041号《鉴定书》,出示了与指控的事实相关的《协定存款合同》、开户申请书、银行分户账、贷记凭证、付款凭单、本票及申请书、进账单、结算凭证领购单等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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