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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

————占某某票据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占某某票据诈骗案

  关键词:伪造印章,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从一重罪
  案情简介:占某某,非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伪造汇票用于抵押,骗取对方220万元借款,用于还债及挥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刑复字第159号

  被告人占某某,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婺城区石榴巷6号。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某某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1997年2月,占某某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占某某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某某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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