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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会诊的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若迟延会诊则构成医疗过失

————宋某某等与南京脑科医院等医疗赔偿纠纷上诉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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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三初字第413号(2007年5月14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终字第741号(2007年8月21日)
  
  【案情】

  原告:宋某某、姜某1、姜某2、方某某。
  被告:南京脑科医院(以下简称脑科医院)。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人民医院)。
  原告宋某某的丈夫姜平安因病于2006年5月26日第6次住入脑科医院精神科。病历记载患方主诉未反映有特殊既往史。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情感高涨,兴奋话多,冲动伤人,无自制力。入院诊断为:反复发作性躁狂症。医院的护理记录单记载:5月28日17:30,患者主诉“小腹痛”,要求检查做“彩超”。值班医生检查未发现有阳性体征;当天晚餐进食后患者称“腹痛好转”,但23:30患者仍称腹痛。5月29日下午患者陈述腹痛,医院对其予腹部透视,报告提示:未见异常。当日23:30,患者晚餐未吃,仍诉腹痛,甚至拒绝其他治疗,称:不解决腹痛就永远不打针。5月30日7:00、 17:00,患者诉腹部仍疼痛,胃胀,喉咙疼。医院给予其吗丁啉。急支糖浆治疗。23:30,病人又诉咽痛、腹痛,医院给予安慰,未有其他治疗。
  6月2日上午11:00,患者姜平安呕吐咖啡色胃内容物约500ml,被告脑科医院予洛赛克治疗,并向该院ICU以及省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发出会诊邀请。11:42,脑科医院开出会诊单,邀请距离较近的省人民医院协助诊治,注明病情:“患者近一周诉上腹痛,胃纳欠佳。今上午11:00呕吐咖啡色胃内容约500ml,11:40又呕吐暗红色液体约500ml, BP106/70mmHg”。脑科医院将会诊单交由患者妻子宋某某(即原告之一)送省人民医院。12:10,姜平安又呕吐咖啡色和暗红色胃内容物,后被转人ICU(重症监护室)。下午5:20,省人民医院会诊医生到脑科医院会诊。18:00,省人民医院出具会诊意见为:消化道大出血……外科会诊是否手术治疗?19:30,患者再次呕鲜红色血液约800m1,血压测不出,心率182次/分。21:00,患者血压再次测不出,经抢救无效于21:30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对姜平安进行法医学检验,物证鉴定意见为:根据尸体检验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姜平安十二指肠后壁消化性溃疡,溃疡底部小动脉被侵蚀破裂,并致消化道内出血,结合其睑球结合膜苍白、唇粘膜苍白、脾包膜皱缩等大出血的尸体征象,说明姜平安系十二指肠后壁消化性溃疡致大出血死亡。
  关于省人民医院会诊的事实,法院查明:脑科医院于2006年6月2日11:42开出会诊单,会诊单上标明“急”字样及患者病情状况,省人民医院在会诊单上加盖了医务处的印章(省人民医院在上述期间陈述13:30分同意接受会诊)。原告宋某某陈述,其当天中午拿着会诊单到省人民医院办理了交纳会诊费等手续后,按照省人民医院写的地址到省人民医院病区找会诊医生,后听医务人员讲“医生已经去了”,以为会诊医生已去会诊,即自行回脑科医院,会诊单未交至会诊医生手中。被告省人民医院会诊医生在中午接到医务处电话通知会诊,但其一直未等到会诊单送来。17:00点左右,医务处又电话通知会诊,并告诉了具体的病床号。会诊医生于下午17:20左右赶至脑科医院会诊。18:00,省人民医院做出会诊意见。
  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根据医患双方陈述及临床资料分析,患者诊断为“反复发作性躁狂症”,既往无“消化性溃疡”病史。南京脑科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规范,在患者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时,及时请专家会诊,各项救治工作得当。由于该病例的特殊性及脑科医院精神科医务人员对非本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导致患者“溃疡病”的早期诊断存在不足;另外,在医疗文件书写方面也存在缺陷。江苏省人民医院在接受外单位会诊的环节上存在不足,致患者未能得到及时会诊。患者死亡后经尸检,诊断为“十二指肠后壁消化性溃疡,溃疡底部小动脉被侵蚀破裂”,死因明确,其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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