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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并未存在不一致或者涂改、伪造之处的门诊病历,针对门诊病历所记载内容所持有的异议,缺乏鉴定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胡某某诉郑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主张对门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郑州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1.郑州人民医院的医生允许胡某某使用他人(张志涛)的医卡通进行诊疗,违反相关规定。2.郑州人民医院的医生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胡某某进行治疗。拔牙手术前,没有对胡某某右侧后两颗牙齿拍摄X光牙片,确认所拔牙齿位置根部周围情况等。3.郑州人民医院篡改病历。胡某某门诊病历记载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11时14分,而此时胡某某还未缴费,拔牙手术尚未进行,而该病历已记载拔除两颗牙,术程顺利等。因此,胡某某不认可该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二)本案诉讼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先后委托五次鉴定均被鉴定机构退卷,但五次退卷的原因均与郑州人民医院不配合、金水区人民法院的阻挠有关,胡某某并无过错。综上,郑州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造成胡某某正常使用的牙齿缺失,面部塌陷、肌肉萎缩,咬合出现问题等严重损害后果。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41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再5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胡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郑州人民医院辩称,(一)郑州人民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措施符合患者病情和医疗原则,胡某某目前状况系病情自身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二)郑州人民医院同意胡某某使用“张志涛”的医卡通就诊,也是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当时医生通过探照灯已经对胡某某牙齿的情况看得很清楚,所以不需要拍片,诊疗过程不存在违反诊疗规定之处。(三)本案胡某某的病历系门诊病历,由于门诊病人较多,医生在记录完主诉、现病史等内容后,需要保存并签名,否则该患者的就诊信息就丢失了。因此,胡某某病历记载的医生签名时间并不是病历完成的时间,后面的治疗内容为医生治疗后及时填写。因为之前已经保存签名不能再重复签名,所以不会出现新的时间。胡某某称病历记载内容不真实,没有依据。(四)原审法院已经按照胡某某的要求多次委托了鉴定,鉴定机构退卷的原因是因“技术能力有限”。本案不存在郑州人民医院不配合鉴定及金水区人民法院阻挠鉴定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医院一次性补偿胡某某8000元,已经对胡某某进行了照顾。判决生效后,郑州人民医院也愿意按照判决进行补偿,但胡某某拒绝接受,无理缠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胡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2017年7月19日,胡某某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州人民医院向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具体分项数额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依据计算后为准);2.郑州人民医院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诉讼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15303号民事判决,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1民终15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民申4104号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豫01民再764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8)豫01民终15727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303号民事判决,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事实:1.胡某某提交医卡通一份,内容显示:郑州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卡通,NO88xxx25。

  2.胡某某提交加盖郑州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印章的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9527670)一份,内容显示:2016年11月29日,张志涛,手术费281元、治疗费7元,共计288元。胡某某提交加盖郑州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印章的郑州人民医院门诊明细单一份,内容显示:2016年11月29日,治疗费口腔局部止血7元,手术费阻生牙拔除术170元、拔牙创面搔刮术14元、牙槽骨修整术20元、牙龈翻瓣术77元,总计288元。

  3.胡某某述称医卡通用的是张志涛(胡某某老公)的卡,郑州人民医院认可实际就诊人是胡某某。

  4.原审诉讼中,胡某某申请对郑州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认为门诊病历上的患者姓名与委托书记载不符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函,作退卷处理。后又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患方相关诉求与送检病历内容有较大出入,鉴定要求超出机构鉴定能力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退卷通知告知书,予以退卷。2018年7月9日胡某某要求在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该院于2018年7月10日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7月17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函,载明“我所在审阅送鉴材料后认为,鉴于本所技术能力有限,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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