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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夏某1等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虚拟货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夏某1等集资诈骗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zhu本案系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法条认定,故相关法条所载为原法条内容。现集资诈骗罪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修改,法条内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zhu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刑初102号(2019年12月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9号(2020年4月30日)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1、富某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夏某1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不明知或者未参与能量锎平台操控价格上涨、作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未实际占有投资人的资金,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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