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网贷平台控制人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数额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检例第40号:周某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集资诈骗案

  
(检例第40号)

  【关键词】
  集资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2月出生,原系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某某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某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某某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某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某某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某某名下或供周某某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周某某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4年7月15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