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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公司盈利根本不足弥补亏损的情况下,隐瞒自身资产情况,以高息为诱饵,以房产开发、资金周转为借口,向社会大量集资,所募集资金仅少量用以企业经营,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的目的

————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集资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公司盈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某某于2003年1月13日设立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控股集团),并占90%股份。丁某某妻子厉鸥(在逃)占10%股份,担任财务总监。之后,丁某某夫妻又设立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建设公司)、浙江中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房产公司)、浙江前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工贸公司)等11家下属公司。厉鸥担任中港房产公司、中港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由丁某某、厉鸥指定的亲属或公司员工挂名担任。丁某某、厉鸥实际控制中港控股集团及所有下属公司。中港控股集团除中港建设公司、中港房产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外,其余下属公司设立后主要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没有实际经营或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一、有关集资诈骗的事实
  自创办公司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就开始向他人高息借款维系公司运行。2007年初,因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产滞销、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丁某某夫妻实际控制的公司出现巨额资金缺口。为弥补资金缺口,丁某某、厉鸥隐瞒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真相,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以房产开发、建设、资金周转等为名,以支付月息2.5分至5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韦某、叶某2、聂长犬等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7639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借款、高额利息及赌博挥霍等。2008年9月28日,丁某某、厉鸥携带港币850万元潜逃出境,此时,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43万余元。案发后,金华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中港公司事件处置协调指导组(以下简称中港处置小组),经统一协调,以先行处置中港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中港浅水湾”部分房产等方式弥补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二、有关合同诈骗的事实
  1.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厉鸥为获取资金,以支付一定好处费为诱饵,并承诺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公司承担为条件,诱使公司员工、社会人员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套取银行贷款。然后,丁某某、厉鸥将通过上述方式已按揭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再次出售或抵偿货款,骗取被害人蒋某1等人的购房款、货款共计人民币436.6462万元。案发后,在中港处置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部分房产已过户到被害人名下。
  2.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将已出售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在买受人退房后,未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陈某1、王某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陈某1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骗取王某1购房款人民币47.28万元。案发后,经中港处置小组处置,中港浅水湾6幢1单元501室已过户到王某1名下。
  3.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向浙江省XXX市华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同时约定以中港浅水湾9幢1201室等17套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丁某某、厉鸥在尚未归还华丰典当借款的情况下,将中港浅水湾9幢1201室、9幢1701室等8套房产,再次出售给被害人刘某1、周某1、刘某2、杜某、陈某2、陈某3、陈某4、胡某1、童某1等人,骗取购房款、购房定金等共计人民币263.3801万元。案发后,该8套房产均已过户到刘某1等人名下。
  4.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将中港浅水湾6幢1单元401室用于向招商银行金华分行抵押贷款。2007年8月6日,丁某某、厉鸥隐瞒上述事实,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被害人赵某1、宾某,骗取购房款人民币40.4491万元。案发后,赵某1、宾某的损失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得以弥补。
  5.2007年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将中港浅水湾8幢2单元501室、7幢2单元304室等11套房产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徐某1、陈某5、徐某2、潘某1、陆某、何某、朱某1、祝某、吴某1、被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华支行。2007年11至2008年10月期间,丁某某、厉鸥隐瞒上述事实,将上述房产用于抵偿何龙泉、陈某7、柯某、王某3等人的债务并办理房产备案登记手续,骗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13.5667万元。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均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得以弥补。
  6.2007年7、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指使公司仓管员王某2担任前沿工贸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指使公司员工童某2通过经营亏损的铝锭生意,制造前沿工贸存在经营交易的假象,借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取资金。同年11月份,丁某某、厉鸥以前沿工贸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以资金周转为借款用途,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同时,丁某某以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建设公司)担保,并指使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挂名股东王某2担任保证人。11月29日,丁某某、厉鸥以前沿工贸公司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为期一年的贷款合同。取得贷款后,丁某某、厉鸥将其中150万元汇入中港控股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用于归还债务。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丁某某、厉鸥未予归还便潜逃国外。2011年,保证人中广建设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71.7902万元。
  三、有关贷款诈骗的事实
  2007年7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厉鸥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借款用途,以中港建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某1的名义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合同,由浙江日月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并追加丁某某个人最高额担保。银行贷款发放后,其中的1790万元被用于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104万元被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2008年5月,丁某某得知交通银行的贷款提前还款便可使用6个月的宽限期,便筹集资金于2008年6月17日提前归还贷款。6月18日,丁某某、厉鸥再次虚构借款用途,伪造财务报表,在未获得原保证人同意及中港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仍以原法定代表人卢某,4的名义,由浙江日月纤维公司作保证人,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请续贷,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的1706万元被用于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仅少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造成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四、有关敲诈勒索的事实
  1.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丁某某潜逃国外期间,通过电话、QQ等方式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以催讨欠款的名义到被害人张某1处索要钱款。索要无果后,丁某某在网上发布“杭州中信银行钱塘支行行长张某1贪污腐败”内容虚假的文章,继续向张某1勒索钱款。张某1不得已交给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陈某某根据丁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3.5万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之后,丁某某告知陈某某其在网上发布文章勒索张某1钱款的事实,陈某某得知后继续从张某1处索得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丁某某潜逃加拿大后,预谋从被害人戴某处勒索钱款。2014年初,丁某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戴某并邀其前往香港相聚。同年4月9日,丁某某雇佣司机从广东深圳将戴某接至香港,安排戴某入住酒店,用事先安装电子设备偷录两人的不雅视频。之后,丁某某以不雅视频光盘为要挟,向戴某勒索钱款。戴某受勒索后,于2014年5月29日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丁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后,丁某某向戴某继续勒索钱款人民币30万元。同年12月4日,丁某某前往西班牙,尚未与戴某见面即被西班牙当地警方抓获。2015年9月19日,丁某某从西班牙被引渡回国。
  五、有关窝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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