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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远程控制用户手机并获取用户手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某、陈某、罗某、张某、马某、林某、吴某、黄某、祝某、杜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陈某、罗某、张某、马某、林某、吴某、黄某、祝某、杜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陈某、罗某、张某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安丰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后杨某、罗某等人又成立深圳市万丰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某);2011年5月,杨某在北京市成立北京麦德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号3号楼3509A室)。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手机软硬件开发等。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底在安丰公司任技术员,后于2012年底到麦德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在安丰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在麦德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在麦德公司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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