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祝某某、杜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2辑(总第108辑)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深圳市安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深圳市万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与北京麦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公司)系杨某某等人设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手机软硬件开发等。杨某某系三家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在安丰公司中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作刷机rom包,罗某某在安丰公司负责刷机,张某某在麦德公司负责商务合作和运营,祝某某、杜某某在麦德公司负责推广;马×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系三家公司的技术人员,黄某某系麦德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底,经商议,“静默插件”研发后,杨某某等人将该插件植入大量用户手机,非法获取用户手机数据,并安排祝某某接收待推广的软件,杜某某则通过操控服务器向用户推送软件及广告信息,从中获利。经鉴定,“静默插件”的功能包括: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手机位置及网络状态、更改用户网络状态、安装应用程序、通过手机访问互联网、强制关闭手机正在运行的程序、读写存储卡信息、上传手机收发短信、通话信息、通信录、GPS定位信息。
经对涉案公司网站数据库进行勘查:服务器内含有被获取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的移动终端有206 806部,被获取手机型号的移动终端有265 970部,被获取手机号码的移动终端有44 564部,被获取地址信息的移动终端有132 168部,被获取软件安装列表的移动终端有196 733部,被获取imei(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的移动终端有265 991部,被获取通讯录的移动终端有102368部,被获取的通讯录共19 426 523条。
公诉机关以杨某某、陈某某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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