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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手机预置软件获取用户认证信息及利用信息控制用户手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杨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规则

  违反国家规定,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要点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用户许可,安装并利用手机预置插件获取用户身份认证信息,控制用户手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743号(2015年1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288号(2015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案例点评人】刘为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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