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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编写的数据抓取程序非法获取受害人的保密数据,依法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李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绕过受害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09年,Y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20年间,Y公司在未经P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李某某决策通过非法手段抓取P公司运营直播平台的数据,并通过Y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牟利。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分工合作,以非法技术手段突破、绕过P公司设置的网络安全机制,利用编写的数据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大量获取P公司存储的各主播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页面浏览量)、UV(独立访客量)等保密数据。至案发,Y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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