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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置软件获取用户手机数据并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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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杨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手机 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 非法控制 商业性电子信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01743号(2015年1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288号(2015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罗某1、张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安丰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后杨某某、罗某1等人又成立深圳市万丰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某1);2011年5月,杨某某在北京市成立北京麦德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号3号楼3509A室)。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手机软硬件开发等。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底在安丰公司任技术员,后于2012年底到麦德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在安丰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在麦德公司任技术员;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在麦德公司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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