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其他案例 > 正文

市、县级政府实施的砌墙围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李某某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市、县级政府实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就“围挡行为”对李某某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对李某某撤诉的诉请未明确答复。首先,二审裁定既认定涉案的“围挡行为”对李某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认定围挡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在另案行政诉讼中一并申请,该认定自相矛盾。“围挡行为”侵犯李某某财产权,造成门面停产停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的行政强制行为。其次,武陵区政府在一审开庭后又实施了强拆行为,使财产彻底损毁。强拆是在围挡发生时隔一年半后才发生,二者并不连续,后者不能吸收前者。再次,李某某在诉讼中两次就“砌墙围挡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求向二审法院提出附条件撤诉的申请。二审法院关于撤诉是否丧失“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诉权的认定自相矛盾,对李某某附条件撤诉的诉请未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决。2.二审裁定对涉案标的认定错误,超越李某某请求范围。本案诉讼针对的是丽都名居7号商业门面,一审裁定增加诉讼标的“丽都名居8号商业门面”,二审裁定未予纠正,剥夺了李某某诉权。3.二审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予质证、认证,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武陵区政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事实,李某某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对李某某的质证意见未予认证。其次,原审法院认定武陵区政府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并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但该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的“征收范围”不包含李某某房屋、或其房屋所在小区“丽都名居”、或其房屋所在社区“北站社区”等内容,李某某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具备行使诉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超期起诉丧失诉权。原审法院对上述无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未予认证回复。最后,原审法院回避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内容违法剥夺被征收人产权置换选择权的基本事实,对李某某就该组证据提出的合法性异议的质证意见未予认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李某某对武陵区政府实施的关于征收的系列行政行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