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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不服投诉举报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侵犯其为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以消费者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原告主体适格

————周某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投诉举报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规则

  1.投诉举报人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投诉举报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2020年11月5日向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举报,以其网购的雅马哈“UR44C声卡”,有耳机输出接口,具有音频功率放大功能,属于CCC认证目录产品“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类)”,要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销售无CCC证书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罚,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并给予奖励。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为“UR44C声卡”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输入接口,信号混合和音效处理。该设备本身没有存储介质,仅提供客户使用耳机监听功能,只是信号的处理,不存在功率放大功能,不属于CCC认证目录“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类)”,也不属于“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处理设备(0805类)”。该产品系不具有载体的音视频录制播放机处理设备,不属于CCC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遂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周某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和被诉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沪7101行初696号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沪03行终7号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周某举报雅马哈公司销售无CCC证书“UR44C声卡”,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以该产品不属于CCC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被诉答复。周某不服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涉及如下法律适用争议:
  一、投诉举报答复的可诉性及原告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服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述立法与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明确了“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断标准,以及“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客观判断标准。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明确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到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提起诉讼。《适用解释》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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