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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然气供气区域的划分与选择天然气经营者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得混同

————某燃气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行政决定案

裁判规则

  对天然气供气区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燃气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行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原垫江县经委引进渝川公司进驻垫江县供气,同月28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划定渝川公司的供气区域。2006年8月,渝川公司将该业务转给某燃气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供气区域不变。2009年4月23日,垫江县政府专题研究燃气供应秩序事宜,要求某燃气有限公司依法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资质,维持原供气区域不变。至本案诉讼期间,某燃气有限公司仍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但仍在经营原供气区域的天然气供气业务。

  2017年6月,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垫江县经信委)拟对垫江县城镇天然气供气区域进行划分,就此分别征求了意见,并于同年12月2日发布了听证会公告。同年12月28日,召开了听证会。垫江县经信委在听证会完毕后,作出了《垫江县城镇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方案(送审稿)》,并报请垫江县人民政府审议,垫江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2017年5月3日,重庆经信委公开征求了对《进一步规范全市天然气供区管理工作》的制定意见,部分区县也及时提出了反馈意见。同年4月11日,重庆经信委政策法规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年5月26日,重庆经信委作出了渝经信运行〔2017〕43号《全市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同年6月19日,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了备案。

  2018年3月14日,垫江县经信委作出垫江经信文〔2018〕12号《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方案的请示》,报请重庆经信委审批。在公示期内,某燃气有限公司向重庆经信委提出异议。同年5月17日,重庆经信委回复,认为垫江县的供区划分方案经过了完整的行政程序,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对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异议未予支持。

  2018年6月8日,重庆经信委作出渝经信运行〔2018〕30号《垫江县供气区域划分通知》,对垫江县城镇原城区和新增城区面积内的天然气供气区域作出了明确划分。基本保留了某燃气有限公司原有供气区域,对新增城区面积的供气区域未划分给某燃气有限公司经营。

  第三人鼎发实业公司已按该通知划定的新增城区面积供气区域实施燃气管网施工建设,并对该区域部分居民实施供气。

  2018年12月,某燃气有限公司以重庆市经信委作出渝经信运行〔2018〕30号《垫江县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通知》对新增城区面积的供气区域确定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理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并要求一并对重庆市经信委作出的渝经信运行〔2017〕43号《全市天然气供气区域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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