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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朝政决字〔2015〕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83号复议决定)。该机关查明如下事实:郭某某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新村5排3号房屋的承租人。2015年4月,郭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公租房东侧墙根处搭建彩钢房,并在其公租房西侧两户已经腾退、正在拆除的房屋上进行彩钢封顶恢复。当郭某某自行搭建的彩钢房和彩钢封顶设施完成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八里店乡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对其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编号:2015048),告知其在十八里店二队建设的彩钢棚,未能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同年4月23日,十八里店乡政府向郭某某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告知其于十八里店村二队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并将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二日内自行拆除完毕,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查处。同年4月29日,十八里店乡政府对郭某某自行搭建的彩钢房和彩钢封顶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郭某某不服,于同年6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十八里店乡政府具有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郭某某自行搭建彩钢房、彩钢封顶设施的事实,有其自认,且其未能出示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系违法建设。十八里店乡政府对郭某某自行搭建彩钢房、彩钢封顶设施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查处程序不符合《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另,对于郭某某提出的请求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城管部门越权拆违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赔偿因十八里店乡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6万元或将暴力强拆房屋恢复原样的行政复议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机关据此决定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拆除郭某某违法建设的行为违法。

  郭某某不服朝阳区政府所作183号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2015年4月29日十八里店乡政府擅自扩大执行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破坏性强制拆除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于同年6月12日以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十八里店乡政府依法给予赔偿。朝阳区政府于同年6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其于同年9月23日当面领取了183号复议决定。其对“违法建设”四字有异议,并认为在被腾退拆除的房屋上铺设彩钢板封顶的行为并不是违法建设行为,且也不在十八里店乡政府出具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的范围内。故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朝阳区政府超期作出183号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如下事实:郭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1.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不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的行为违法;2.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未告知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问、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的行为违法;3.赔偿因十八里店乡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6万元。朝阳区政府于同日收到后,于同年6月23日作出朝政复通字〔2015〕第229号《限期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郭某某。同年6月29日,朝阳区政府收到郭某某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补充材料,复议请求调整为:1.请求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城管部门越权拆违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十八里店乡政府不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违的行为违法;3.赔偿因十八里店乡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6万元或将暴力强拆房屋恢复原样。同年7月3日,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复受字〔2015〕第229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邮寄给郭某某。同年8月27目,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复延字〔2015〕第229号《行政复议延期审查通知书》,决定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日向复议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同年9月23日,朝阳区政府作出183号复议决定。郭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政府作为十八里店乡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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