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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补充公告》是对既有的已经取得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收取有偿使用费,但是市政府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存在程序违法

————张某某、陶某某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规则

  《公告》和《补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陶仁等182名人力三轮车主认为市政府于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作出的《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形成重复收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公告》和《补充公告》。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12月12日,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本市区(含简城镇、石桥镇、新市镇、东溪镇)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了限额管理。1996年8月,市政府对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240辆)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从1996年11月开始,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有关部门也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公告》和《补充公告》。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某某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第六条和《补充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在宪法、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额度管理,经营权有偿使用。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川交运(1994)359号文件即《四川省小型车辆营运管理规定》中“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原告,以公告形式决定其重新登记并支付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并无不当。虽然四川省交通厅川交运(1994)359号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依据,但鉴于在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川交运(1994)359号文件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无抵触,故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市政府于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发出的《公告》第六条“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和《补充公告》第二条“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据此,1999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1999)简阳行初字第36号判决维持市政府1999年7月15日、1999年7月26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张某某等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4年8月8日,四川省交通厅制定了《四川省小型车辆客运管理规定》(川交运〔1994〕359号)。该文件第四条有“各地原则上对小型客运车辆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适度控制投放量”,第八条有“各市、地、州运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车辆实行额度管理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用营运证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客运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1997年2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发川人财(1997)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文释义的通知”,该《条文释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有偿审批经营权,并按使用时限计收客运经营权使用费的一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方式。客运经营权使用费的计收形式包括拍卖、投标、固定收取等”,1999年7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公告》规定“城区人力三轮车按500个指标进行竞标。原具有合法证照的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重新登记,并按中标金额平均价约90%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否则自动失去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从1999年8月13日起至2001年8月12日止”。1999年7月28日,市政府又发布的《补充公告》规定:“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不采用竞标办法。经审查,原具有合法证照的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须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7200元。”

  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政府具有发布《公告》和《补充公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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