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1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纪律检查组在对齐鲁石化公司原总
会计师李某诚以委托理财名义将公款8000万元给李某、邓某某开办的公司,涉嫌挪用公款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把该资金转入账户中的500万元转入了李某诚之弟李某忠的个人账户,于是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公安厅直属的齐都公安局。齐都公安局于当月12日以涉嫌窝赃为由对李某忠立案侦查,于同年5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将其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已解除取保候审。侦查期间,齐都公安局共扣押李某忠253万余元。2009年3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就李某诚和李某、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514号、第512号刑事判决,认定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李某诚挪用齐鲁石化公司6笔款项(其中一笔即前述8000万元)给李某、邓某某使用均不构成犯罪。第512号刑事判决还认定,李某、邓某某公司所使用资金本金未归还部分,用价值为1.23亿余元的钻石商务大厦1-4层,以1.18亿余元的价格抵顶给齐鲁石化公司。2010年4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先后就512、514号案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上诉和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李某忠被释放后,多次向齐都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等机关信访要求退款未果。
2016年2月14日,李某忠向齐都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返还扣押款253万余元及利息101万余元。同年4月30日,齐都公安局作出鲁齐公赔决字[2016]00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李某忠所得500万元权属明确,该局依照《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对扣押款项退还给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决定不予赔偿。案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山东省公安厅维持了该决定。李某忠仍不服,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齐都公安局赔偿扣押款253万余元及利息101万余元。其主要理由为:石家庄中院依法审理认定李某诚等人代表齐鲁石化公司为李某、邓某某所属公司提供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企业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双方之间债务已通过以楼抵债方式处理完毕。齐都公安局以其扣押款项已退还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不予赔偿,违背事实和法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就案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研究,个案答复认为:原则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少数意见。根据《
国家赔偿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扣押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且需结合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具体确定违法性判断标准;对于已认定构成刑事违法扣押的,应当从定性之日起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