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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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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

    

  公益诉讼的被告与私益诉讼相同,一般都是侵权人。但公益诉讼的原告与私益诉讼有本质区别。私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些机关和组织所承担的职能包括保护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因此,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讼标的范围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指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例如,检察机关。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则根据不同的组织其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境资源保护组织、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等。
  首先,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可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履行公益性职责,不能作为原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少。在法律未将原告的主体资格放宽至市、县级消费者协会的情况下,市、县级消费者协会可探索依据省级消费者协会授权,以省级消费者协会名义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进一步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
  其次,关于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原告。第一,根据《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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