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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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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分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共同组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益诉讼救济的是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而私益诉讼救济的是原告的私人利益。二是公益诉讼原告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范围由法律规定,而私益诉讼原告是与所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均有权提起私益诉讼。三是在起诉条件、管辖、调解、撤诉、诉讼费收取、责任方式等具体制度方面,二者亦有明确区别。后文将具体阐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所保护的法益存在交叉。例如,公益诉讼也会涉及消费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私益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做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另外,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的关系问题,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消费者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问题等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等。2015年《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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