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司法解释将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界定为社会组织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被告或者其他人财物,包括利用诉讼进行敲诈勒索、收受他人财物后通过诉讼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私分挪用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在监督修复生态环境的判决执行过程中收取被执行人财物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应被禁止或者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社会组织违法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若社会组织收取财物的行为并不违法,则不应对其进行处罚。此外,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以及律师费等,均应由败诉的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收取这些费用也不属于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