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引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审理的顺位,是优先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是私益诉讼案件,或者采取其他原则,这是本条制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共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私益诉讼应当优先。理由是:第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无法实现对权利的救济时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如果能够通过私益诉讼进行救济,则应当优先适用私益诉讼程序;第二,私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优先保护私人利益,这是私益保护优先于公益原则的要求;第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耗时费力,如果公益诉讼优先,对私益的保护往往不够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