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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现代法学》
2013年
4
24-31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总论
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        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

Safeguarding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by Economic Law
  【英文摘要】Being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tegrated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beings,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are jointly safeguarded by almost all the legal branches: Because the functions of different legal branches are varied,the legal branches are safeguarding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through differentiated mean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market failure damages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state intervention is able to correct market failure,the states make economic law to confirm and regulate state intervention so as to provide some legal means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for state intervention. At the same time,through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highlighting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within the legal interest structures of economic law,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are safeguarded.
  【英文关键词】market failure;sate intervention;economic law;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以来的三十余年间,虽然伴随着争论并由此出现了不同的学说,但也达成了不少共识;将经济法定位为彰显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之法,便是经济法学界取得的一个最为明显的共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列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并将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不但阐明了中国政府对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地位的原则立场,而且意味着为经济法学界所认同的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亦获得了官方的肯定。有鉴于此,在总结、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和发展并对它的未来使命进行展望时,不能忽略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揭示。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

  社会尤其是当代社会无疑是利益多元且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和冲突的社会,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回应和平衡各种利益诉求。在众多的利益形态中,“社会整体利益”尽管是一个迄今仍未形成一致公认的概念,尤其是人们在它与诸如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概念的关系问题上亦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1],但将“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视为其基本内涵,这在学界几无争议。也正是由于社会整体利益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故而在各种形态的利益中,它更是成为所有法律共同关注和维护的对象,只不过不同法律基于其不同的分工,对社会整体利益关注的程度和维护的路径有所差别而已。在传统的法律理论看来,民法是私法,它直接致力于维护私人利益或者“涉及个人福利”{1},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照,更多地通过私人利益最大化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假设而得以证成;与此同时,民法也通过确立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宣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等方式,来对私权的行使确定条件和限度,以确保追求私人利益能够尊重或不损于社会整体利益。其他法律则在观念上被看作公法或者公私交融之法,其以公法调整手段或者综合运用公私法调整手段,直接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旨,通过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最终回归到私人利益的整体、共同增进上。

  显然,若以上理论得以成立,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及各法律部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似乎可以获得一个认识论基础;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似乎亦可以从中找到一个获取认知的突破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利益形态尤其是公私利益之间界限模糊,导致宪法及各部门法的法益结构十分复杂。以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例,早在公私法划分的古罗马时代,“两者的交叉融合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以至于后世的研究者发现,“在罗马法的渊源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又被认为是公法”{2}。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于将民法视为私法、将宪法等其他法看成公法的传统认识也提出了质疑。例如,有民法学者认为,“民法的人格问题是一个公法问题,民法中间有不少的公法因素,体现在总则、物权法、亲属法部分”,并告诫“习惯讲民法是私法的人最好琢磨一下什么是私法以后再出口,不要瞎讲”[2];有宪法学者则指出,要“克服宪法是公法的认识偏颇”,“宪法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严格地说不是公法,在这个意义上不应称之为公法”,“如果一定要区别公法与私法,那么宪法就是既包括公法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概念)又包括私法规范的根本法,在分类上‘根本法’应该是一个与公法、私法并列的单独的类别”。[3]应当说,以上观点较为客观地揭示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然状态。由此,以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的理论为出发点,所推导出的民法是私法并主要维护私人利益、宪法等其他法为公法或公私交融之法并重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结论,并非无懈可击,至少是失之周延的。[4]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当下学界流行的观点是,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坚持社会本位,都是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都侧重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观点颇为接近这两个部门法的法益结构实际,但这两个法律部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究竟有何差异,乃是揭示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宪法和所有法律部门都承担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法律分化为不同的部门,反映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精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与要求;不同法律部门因分工的不同,对各种形态的利益加以维护的着力点和路径存在着差异;以系统论和社会学的视角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被界定为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实际上正意味着这些法律部门各自均发挥着维护包括社会整体利益在内的各种形态的利益的功能,不同法律部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互补、互动,最终达致一种全社会的利益均衡、和谐的状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部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功能的独特性,需从其各自承载的特殊使命角度去认识。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

  在对待经济法的问题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吸纳和反映了我国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所形成的理论共识,不但在经济法的界定中彰显了这一法律部门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而且将经济法所承担的使命概括如下:“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对经济法的定位,应当成为认识经济法的法益结构,特别是解析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独特功能时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如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关于经济法使命的表达进行解读,那么不难发现,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问题上,事实上存在着“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这样一条逻辑线索,亦即:以正视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为逻辑起点,以国家干预(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作为应对市场失灵的举措,以经济法为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最终形成彰显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法益结构。这实际上就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5]这一逻辑进路之所以能够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目的,是因为它所蕴含的一些命题能够为理论、实践或者现实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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