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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益保护到利益衡量: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的路径优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
6
59-70
卢代富;张煜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中,普遍倾向于遵循一种带有传统侵权法色彩且偏重于对平台经营者数据利益保护的裁判路径,这种裁判路径容易引发数据权属界定的失衡现象.作为一种重视实质判断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在对数据抓取行为所涉及的多种利益进行考量的同时,亦更加注重对数据抓取行为实际竞争效果的分析,以此确定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司法态度,进而谋求裁判所涉多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数据抓取纠纷案审理中进行利益衡量,要求以平台经营者利益、互联网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维度展开,以狭义比例原则作为利益权衡和取舍的工具,更加全面、客观地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实际竞争效果以及由此决定的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
数据抓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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