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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司法探索
《法治研究》
2011年
12
102
汤海庆;施迎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
民营企业        重整        能动司法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司法探索
  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的总结与反思

汤海庆;施迎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民营企业;重整;能动司法
  一、案件索引

  2008年5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债权人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集团)要求对债务人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望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

  2008年5月20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2号裁定,宣告南望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2008年12月11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3号裁定书,批准南望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南望集团重整程序。

  2009年12月10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4号裁定,变更南望集团的股东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并确认其相应持股比例。

  2011年2月23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4号裁定书,确认南望集团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届满,南望集团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一)债务人南望集团的基本情况

  南望集团系由“浙江南望图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于2000年3月27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至2008年初其股东共有17名,包括8个法人股东和9个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2.4亿元,在册职工215人。

  被申请重整之前,南望集团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产业最大规模前100家企业、中国“十佳”专利企业,更是浙江省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首批科技创新重点企业,主营计算机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和其他视讯产品为研发、销售,其产品在全国近二分之一省市的电力、公安、部队、金融、电信、交通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榜首,业务前景一度相当可观。另外,该集团还拥有国内第一个省级图像研发中心,获得国内外专利66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36项,国外发明专利19项)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项。南望集团也曾是杭州市西湖区的纳税大户。

  南望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08年2月29日,南望集团的负债总规模约为16.911281亿元,资产总规模约为10.12194亿元。负债总规模中,银行债务约为5.511亿元;民间借贷负债约为2.0063亿元,且利率畸高,月利率基本上在5%~8%左右;或有负债(担保债务)约为7.4亿元,其中包括民间借贷担保债务约3亿元;供应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其他债务约为1.993981亿元。资产总规模中,固定资产约为2.194462亿元,均已抵押给债权人;长期股权投资约为1.227383亿元;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约为0.283237亿元;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账款及存货等资产约为6.416858亿元。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受当时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初南望集团资金链断裂,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21世纪经济导报》上发表《15银行最后一击民企南望骨牌推倒》一文报道了该企业相关情况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震动。多家金融机构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贷,其他债权人也闻风而动,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执行程序,要求南望集团偿债。南望集团举步维艰,濒临破产。

  2008年3月间,南望集团的债权人新柴动力有限公司、三花集团先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达要申请对债务人南望集团进行重整的意愿。后债权人三花集团(为南望集团承担了逾1.3亿元的担保债务)正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债务人南望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债权申报期内,共有200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14.4586747233亿元,管理人审查确认了11.9149842757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5名,债权总额1.5677113902亿元,普通债权人185名,债权总额10.3472728855亿元。债权申报期外,还有31名普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7933180954亿元,管理人审查确认了1.5114397883亿元。另外,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劳动债权金额为295.564191万元。据此,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南望集团债务总额达13.4559804831亿元。

  三、审判情况

  2008年5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为主,且有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南望集团重整清算小组,并指定该重整清算小组为南望集团管理人。

  在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意向战略投资者退出,重整计划草案一度“难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组织、参加了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沟通会、协调会数十次,最终指导管理人在2008年10月制定出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确认普通债权人偿债比例在清算条件下为普通债权额的16.02%,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为普通债权总额的22.51%,债权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债转股,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以零价格受让南望集团原出资人的股权,为未进行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提供按份(按债转股后对新南望的股权比例)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债权由债转股后的南望集团在重整计划监督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偿付;对劳动债权,重整申请受理日前产生的,在南望集团资产变现后的现金中优先支付,重整申请受理日后产生的,由债转股后的南望集团负责优先于其他债权偿还;调整出资人权益为零,以零价格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转让其原持有南望集团的全部股权。其中,普通债权人的“债转股”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

  2008年10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共有337名债权人到会。该次会议设普通债权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四个表决组。经过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中,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4.62%,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5.78%;劳动债权人组中,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09%;出资人组中,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69.23%,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75.03%;普通债权人组的表决未达法定的通过要求。2008年11月15日,普通债权人组再次进行了表决,结果为,赞成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1.46%,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7.18%。至此,南望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08年11月20日,南望集团及其管理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就重整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严格审查,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据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经批准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共有32名普通债权人选择了债转股。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南望集团原出资人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直接将南望集团的股东由原出资人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32名债权人,并确认了其相应的持股比例。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不仅重整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劳动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获得了清偿,重整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劳动债权和除选择债转股以外的申报期内的普通债权也提前获得清偿。2011年2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南望集团管理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裁定确认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届满,监督职责自2011年2月22日起终止,南望集团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至此,南望集团重整成功。

  四、法理评析

  (一)南望集团重整案的社会价值—民营企业重整的指引和参考

  重整作为一种司法性破产预防程序,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较长时间里,重整制度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受到足够重视,重整程序基本上是在ST类上市公司中适用,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中极少有启动重整程序的。而南望集团重整案却是极少数中的一个。

  南望集团重整案受理的大背景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其直接动因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重整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新的司法举措。而南望集团重整案的成功审理也说明,重整是化解金融危机风险的有效司法手段,既实现了债务人的重生,也为债权人、企业职工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保障,化解了因债务人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各种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南望集团重整案作为浙江地区首例民营企业重整案,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化解了南望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各种社会风险,更在于南望集团重整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次重要的司法探索,为其后民营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操作性的经验参考,也为研究民营企业如何在法院的主导下获得法律上的重生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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