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宪初
香港大学
委托公证人是应运内地改革开放和促进与香港交往迫切需求而诞生的一项有创造性的制度。自1981年司法部首批委托八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以来,这一制度不仅见证了内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关系日益密切,而且已成为「一国两制」下连接内地和香港两个不同法域和推动两地融合的重要纽带。
在过去三十年间,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持续拓宽业务范围,逐渐完善体制构建和不断丰富合作内容等三个方面。委托公证人初创时主要是解决因两地公证制度差异,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专门制度而产生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所需要公证的多是婚姻收养、亲属访问、继承赠与及个人委托方面的事项;但随著内地市场经济和两地经贸关系的蓬勃发展,需要公证的事项也扩展到投资置业、贷款抵押、机构设立、董事会决议、商贸交易、学位认证等领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於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