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础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西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李纯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惠清,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鲁开,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吉崇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尚增树,男,该公司负责人。
二、简要案情
本案前后涉及两个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一)总包合同
1995年11月18日,东威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将“东威亚洲保税仓储城”的工程发包给华西公司,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包施工东威公司开发的“东威亚洲保税仓储城”,建筑面积92961.4平方米,包括基础工程(含土方、桩基)、主体工程等,工程造价为1.5亿元,由华西公司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甲方按工程进度向华西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分包合同(争议纠纷)
1995年12月8日,华西公司下属的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独立法人)与基础公司签订了一份《东威福田保税区仓储城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西公司将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基础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打降水井、降水、场地打垫层、做排水沟、挖桩、运土、挖出原打入管桩、桩基础钢筋混泥土浇灌等全部工程,总工期135天,完工时间为1996年5月1日,决算价格按每平米900元包死。基础公司进场三天后,由华西公司付工程备料款200万元,工程施工完成50%后,再支付200万元,施工过程中不足资金全部由基础公司垫资,并不计利息。工程全部完成以最后一根桩混凝土浇完后15天内办理结算,10天内华西公司付基础公司全部工程款。若华西公司到期不能支付,则每天支付基础公司2万元利息。基础公司向华西公司交纳工程款8%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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