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当事人对同一工程质量在不同的诉讼中提出相反主张,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础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础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西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李纯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惠清,该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鲁开,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吉崇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尚增树,男,该公司负责人。


二、简要案情


本案前后涉及两个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一)总包合同


1995年11月18日,东威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将“东威亚洲保税仓储城”的工程发包给华西公司,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包施工东威公司开发的“东威亚洲保税仓储城”,建筑面积92961.4平方米,包括基础工程(含土方、桩基)、主体工程等,工程造价为1.5亿元,由华西公司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甲方按工程进度向华西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分包合同(争议纠纷)


1995年12月8日,华西公司下属的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独立法人)与基础公司签订了一份《东威福田保税区仓储城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西公司将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基础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打降水井、降水、场地打垫层、做排水沟、挖桩、运土、挖出原打入管桩、桩基础钢筋混泥土浇灌等全部工程,总工期135天,完工时间为1996年5月1日,决算价格按每平米900元包死。基础公司进场三天后,由华西公司付工程备料款200万元,工程施工完成50%后,再支付200万元,施工过程中不足资金全部由基础公司垫资,并不计利息。工程全部完成以最后一根桩混凝土浇完后15天内办理结算,10天内华西公司付基础公司全部工程款。若华西公司到期不能支付,则每天支付基础公司2万元利息。基础公司向华西公司交纳工程款8%的管理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